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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湖南电梯门事件

2024-10-06 20:371033 零洁静
实施办法:(一)业主申请。同意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经申请人协商同意,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也可以委托本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具备相应

实施办法:

(一)业主申请。同意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经申请人协商同意,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也可以委托本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或单位等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应当由该楼栋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并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等。达到规定比例的,申请人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达到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协议,协议应包含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2.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现场踏勘。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申请,组织资规、城管、燃气、电力、通信、自来水等部门单位及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步意见。

(三)方案公示。现场踏勘原则同意后,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工程设计,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图纸。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将相关材料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联合审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资规、市场监督、城管、燃气、电力、通信、自来水等部门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和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就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成批次联合审查。联合审查会议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联合审查通过后,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将申请文件、审查文件报送至市住建局备案。

(五)工程施工。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各县市区资规部门负责将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竣工验收。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的,将相关资料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既有住宅的鉴定报告或设计单位出具的主体结构评估意见书;

2.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及工程洽商资料;

3.原材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涉及安全的原材料、产品的进场见证取样复检报告;

4.工序应检项目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检验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7.电梯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记录表;

8.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等。

(七)使用维护。完成竣工验收的加装电梯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检机构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人未委托的,由申请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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